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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情人同居犯重婚罪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为事实婚姻


一、真实案例分享
家住广西玉林的月姐今年48岁,是一位平凡的中年妇女,在市里有个服装店,生意还行。
月姐的老公罗某是做建材生意的,经常去外地出差。
他们有一个儿子,在广州读大二,成绩中等。
罗某经营生意很多年,最近几年生意开始火爆起来,家里经济条件就越来越好了。
看着日益富足起来的家,月姐感到自己和老公多年付出没有白费,生活的‬一切‬都很完美‬,觉得自己很幸福。
一天,老公像往常一样出差回来,在浴室洗澡。
月姐也下班回来了,看到老公在洗澡,月姐就开始准备晚餐,准备好好犒劳一下老公的胃。
这时沙发上老公手机的‬屏幕亮起来,月姐瞟了一眼,映入眼帘的是一条微信消息:女儿今天开学了。
月姐感到一脸懵。
女儿?什么女儿?自己和老公只有一个儿子在广州都读大学了,哪有什么女儿。
女人的直觉告诉她,这里面‬一定有问题。从来不看老公手机的月姐,点开了老公的微信。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老公微信里有个郑会计,两‬人的聊天记录非常亲密,有些露骨的话语甚至不堪入目。
月姐感到一阵恶心,想不到老公这么多年居然在外面有一个女人,而且两人还有一个女儿。
这时正好罗某洗澡出来了,月姐直接盘问罗某是否做了对不起家庭的事情。
罗某起初装傻充愣,拒不承认,在月姐一再逼问下,后来干脆承认了,而且还提出了离婚。
月姐伤心至极,没想到这么多年自己认为的幸福家庭都是假象。
月姐自己做生意多年,早就练就强大的内向心‬,成了一名一位女强人,她没有继续和罗某纠缠,而是搜集了他和郑会计同居和有女儿的证据,一纸诉状将罗某和第三者郑会计都告到了法庭。
罗某却仍然不以为然,身边朋友婚外同居的多得是,没有见谁吃什么官司的。
于是‬罗某干脆不回家了,和郑会计明目张胆地‬过起了夫妻生活。
二、那么罗某和情人同居,是否犯重婚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与他人结婚,除了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包括一种情况,那就是: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种叫做事实婚姻。
此案中,罗某和情人如果只是偶尔见面,生了一个女儿,但是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都不属于重婚范畴。
但是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在外人看来,两人也已经确实夫妻关系多年了,所以俩人的这种情况就属于重婚罪了。
三、那么那个第三者郑会计是否犯重婚罪呢?
具体来说,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
此案中,第三者是罗某公司的一名会计,其对罗某是否结婚是早已知晓的,在明知罗某已有家室的情况下,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直接故意行为,即犯了重婚罪了。
四、配偶重婚了,另一方能为自己争取什么权益?
发生这种事情,最不甘心的就是无过错的一方,辛苦经营的婚姻就这样毁于一旦,任谁也很难走出阴影。
好在我国法律对于此种情况有明确规定,保护受害人利益。
重婚属于婚姻严重过错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过错方少分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写在最后
跟情人同居,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不属于重婚罪范畴,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为事实婚姻,属于犯了重婚罪。
所以两人在外同居并不是自愿就是合法的,自愿行为也有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作为已婚人士,还是要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善待家人,抵御诱惑,不要在外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否则将给自己‬和‬身边人带去灾难,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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