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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骗我发生性关系,导致我怀孕及人工流产,必须赔偿我17万元[朗读]
“他骗我发生性关系,导致我怀孕及人工流产,必须赔偿我17万元”,北京顺义,32岁的女子曾小丽控告27岁的前男友贾仁义。(文中人物系化名)。
32岁的曾小丽与27岁的贾仁义原来在同一个公司上班,两人系同事关系。
2019年初,曾小丽与贾仁义确立了恋爱关系,其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
2020年1月,曾小丽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满怀欣喜地告诉了贾仁义,但贾仁义态度冷淡,表示自己现在还不想结婚。
2020年3月16日至3月23日,无奈的曾小丽独自住院7天,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医嘱载明一周后门诊复查,必要时清宫,休息4周。
随后的四个月中,曾小丽先后因为“引产术后,阴道出血”、“宫腔镜检查+诊刮术+清宫术”、“阴道炎、女性盆腔炎、子宫颈炎、子宫粘连”等多次到医院就诊,为此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支付金额合计8392.61元。
因为感觉流产后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曾小丽主动进行了心理治疗,其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情感咨询服务协议显示,为此共支付费用22000元。
2020年11月13日,曾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仁义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心理咨询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律师漫谈
第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曾小丽与贾仁义都是正常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二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之后,曾小丽怀孕并人工流产,是双方避孕不当的结果,对于该结果双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第三,曾小丽主张贾仁义一直没有打算与自己结婚,却诱骗自己上床、逼迫自己流产,并且在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但曾小丽未能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
第四,曾小丽怀孕、流产的结果,确实是曾小丽与贾仁义双方的行为导致的,也确实给曾小丽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如果由曾小丽一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显失公平。
第五,关于曾小丽的损失,其提交的相关票据确认其因人工流产自行支付的医疗费金额为8392.61元;其住院7天,法院酌定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及交通费431.6元。
至于曾小丽要求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因为其未提供后续治疗费的依据,实际误工的时间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曾小丽虽然提供了2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情感咨询服务协议,但贾仁义认为这是曾小丽的情感咨询费,曾小丽无法证明此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后曾小丽怀孕、流产,不属于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也无证据证明流产给曾小丽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曾小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曾小丽的各项损失共计11224.21元,根据公平原则,贾仁义承担50%的责任,赔偿曾小丽5612.11。
32岁的曾小丽与27岁的贾仁义原来在同一个公司上班,两人系同事关系。
2019年初,曾小丽与贾仁义确立了恋爱关系,其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
2020年1月,曾小丽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满怀欣喜地告诉了贾仁义,但贾仁义态度冷淡,表示自己现在还不想结婚。
2020年3月16日至3月23日,无奈的曾小丽独自住院7天,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医嘱载明一周后门诊复查,必要时清宫,休息4周。
随后的四个月中,曾小丽先后因为“引产术后,阴道出血”、“宫腔镜检查+诊刮术+清宫术”、“阴道炎、女性盆腔炎、子宫颈炎、子宫粘连”等多次到医院就诊,为此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支付金额合计8392.61元。
因为感觉流产后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曾小丽主动进行了心理治疗,其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情感咨询服务协议显示,为此共支付费用22000元。
2020年11月13日,曾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仁义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心理咨询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律师漫谈
第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曾小丽与贾仁义都是正常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二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之后,曾小丽怀孕并人工流产,是双方避孕不当的结果,对于该结果双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第三,曾小丽主张贾仁义一直没有打算与自己结婚,却诱骗自己上床、逼迫自己流产,并且在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但曾小丽未能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
第四,曾小丽怀孕、流产的结果,确实是曾小丽与贾仁义双方的行为导致的,也确实给曾小丽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如果由曾小丽一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显失公平。
第五,关于曾小丽的损失,其提交的相关票据确认其因人工流产自行支付的医疗费金额为8392.61元;其住院7天,法院酌定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及交通费431.6元。
至于曾小丽要求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因为其未提供后续治疗费的依据,实际误工的时间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曾小丽虽然提供了2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情感咨询服务协议,但贾仁义认为这是曾小丽的情感咨询费,曾小丽无法证明此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后曾小丽怀孕、流产,不属于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也无证据证明流产给曾小丽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曾小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曾小丽的各项损失共计11224.21元,根据公平原则,贾仁义承担50%的责任,赔偿曾小丽5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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