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
- 文章正文
男子约会情人,被女方的丈夫开车撞死[朗读]
“他逼迫我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还下药想毒死我丈夫”,云南昆明,40岁的男子王小武因为不停地给李莲莲打电话、发短信,被李莲莲的丈夫开车撞死。
2017年5月,王小武与李莲莲通过微信相识,王小武一直单身,虽然其知道李莲莲系有夫之妇,仍然对李莲莲产生了爱慕之情。
李莲莲陈述:2017年6月、7月,王小武以要杀死其丈夫张大山相威胁,强迫李莲莲和其发生过两次性关系。
2017年8月19日晚,张大山喝酒时发现酒里被人下了药。李莲莲于是打电话给王小武,王小武承认下药,李莲莲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张大山。
2017年8月23日晚,张大山发现王小武一直在其家住处转悠。张大山供述:其上前质问王小武时,王小武持刀威胁要杀其全家。
当天晚上20时许,张大山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某超市路边开车将王小武撞倒,随后又下车用一把羊角锤敲击王小武头部,致其死亡。
经鉴定,王小武系躯体被钝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左肾破裂并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头面部钝器多次打击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
张大山作案以后,请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寻求对王小武实施救治,并和朋友一起驾车送王小武前往医院。
行车途中,遇到120急救车前来,急救人员检查确认王小武已死亡,张大山返回案发现场。
第二天,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怀疑张大山有作案嫌疑,张大山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大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大山不服,认为王小武存在重大过错,自己属于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漫谈。
第一,王小武对本案的引发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经查,对于王小武是否对李莲莲实施过侵害,是否逼迫李莲莲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以及王小武是否存在加害张大山的行为,要看证据。
但目前的证据只有张大山与李莲莲的单方面证词,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
在案证据证实,2017年8月21日,王小武向李莲莲的手机发送过“我求求你,答应嫁给我了,好不好,你在(再)不答应我,我很快就要疯了”等内容的短信。
2017年8月21日,王小武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李莲莲的手机号码共计43次,其中41次李莲莲未接听。
据此,王小武在案发前确实有通过短信等方式,要求张大山之妻李莲莲与其结婚的不当行为,可以对张大山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张大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张大山在案发以后,虽然有对被害人实施救治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未能有效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不构成犯罪中止。
第三,张大山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张大山认为,是王小武先给自己的酒里下毒,又持刀在其家附近转悠并威胁要杀害其全家,但这些都没有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张大山自己单方面的主观臆想。
在案证据证明,张大山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任何防卫性质,不具备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第四,张大山是否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张大山在案发以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张大山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已取得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张大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2017年5月,王小武与李莲莲通过微信相识,王小武一直单身,虽然其知道李莲莲系有夫之妇,仍然对李莲莲产生了爱慕之情。
李莲莲陈述:2017年6月、7月,王小武以要杀死其丈夫张大山相威胁,强迫李莲莲和其发生过两次性关系。
2017年8月19日晚,张大山喝酒时发现酒里被人下了药。李莲莲于是打电话给王小武,王小武承认下药,李莲莲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张大山。
2017年8月23日晚,张大山发现王小武一直在其家住处转悠。张大山供述:其上前质问王小武时,王小武持刀威胁要杀其全家。
当天晚上20时许,张大山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某超市路边开车将王小武撞倒,随后又下车用一把羊角锤敲击王小武头部,致其死亡。
经鉴定,王小武系躯体被钝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左肾破裂并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头面部钝器多次打击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
张大山作案以后,请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寻求对王小武实施救治,并和朋友一起驾车送王小武前往医院。
行车途中,遇到120急救车前来,急救人员检查确认王小武已死亡,张大山返回案发现场。
第二天,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怀疑张大山有作案嫌疑,张大山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大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大山不服,认为王小武存在重大过错,自己属于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漫谈。
第一,王小武对本案的引发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经查,对于王小武是否对李莲莲实施过侵害,是否逼迫李莲莲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以及王小武是否存在加害张大山的行为,要看证据。
但目前的证据只有张大山与李莲莲的单方面证词,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
在案证据证实,2017年8月21日,王小武向李莲莲的手机发送过“我求求你,答应嫁给我了,好不好,你在(再)不答应我,我很快就要疯了”等内容的短信。
2017年8月21日,王小武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李莲莲的手机号码共计43次,其中41次李莲莲未接听。
据此,王小武在案发前确实有通过短信等方式,要求张大山之妻李莲莲与其结婚的不当行为,可以对张大山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张大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张大山在案发以后,虽然有对被害人实施救治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未能有效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不构成犯罪中止。
第三,张大山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张大山认为,是王小武先给自己的酒里下毒,又持刀在其家附近转悠并威胁要杀害其全家,但这些都没有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张大山自己单方面的主观臆想。
在案证据证明,张大山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任何防卫性质,不具备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第四,张大山是否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张大山在案发以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张大山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已取得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张大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