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栏目视频美女
  1. 法律
  2. 正文

警方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pc,合法吗

山东,一80后男子,在出租屋内,以150元的价格,与一名陌生女子发生关系。不料4个月过后,警方突然通过转账记录找到男子,而后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pc,对其行政拘留10日。男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遂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
(来源:山东聊城中院,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仅供参考)。

据悉,公安机关在破获一起刑事案件中,通过微信转账记录,发现了80后男子王某疑似存在pc的违法行为,便将王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而后根据王某的笔录以及其他证据,认定王某存在pc事实,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王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便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败诉以后,王某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王某辩解称: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但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完毕后,公安机关在庭后又补充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又组织了质证,并将其作为判决依据,明显程序违法。
2、pc行为一般仅涉及女子和客人,是否发生pc行为案外人难以知晓,公安机关仅通过微信转账及只负责收钱而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张某的证言,认定自王某与案外人李某某pc是不合法的。
即使公安机关庭后又补充了三份证据显示,张某账户当日无其他15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王某同张某微信发生转账后,短时间内张某又向交易女子李某某微信账户转账,也无法有效证明王某参与了嫖娼,因为不排除有其他人向张某支付现金,张某将分成微信转给交易女子李某某的情况。
3、公安存在违反办案程序恶意扣押王某的问题,这才导致王某因为想要离开此地,故违背真实意愿做了虚假陈述。
4、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告知王某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是王某的陈述申辩和微信转账,王某提出了未pc的申辩。
但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据包含了张某的证人证言,在一审开庭后又补充了行政处罚做出前未涉及到其他证言及证据,相当于变相剥夺了王某对处罚依据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时被公安机关在法庭庭审结束后仍在补充证据,也说明了公安机关在处罚作出前并未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公安干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辩解称,对王某的行政处罚正确,有下列证据予以支持:
1.王某的询问笔录、张某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王某通过张某介绍,联系到了交易女子李某某,而后双方发生关系,张某事后将90元转账给李某某,60元作为自己的介绍费用。
2.张某微信交易记录。张某证实其微信交易除案外人冯某某,其他全部为p资交易。
根据证据规则,张某对其不利的供述证据效力明显高于王某某的供述。结合手机实名制及其微信交易情况,综合各项证据,足以证实王某某在张某租赁的出租房内与李某某pc,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钱款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虽然本案没有李某某证言,而且王某某在庭上拒不承认自己pc的事实,但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王某pc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
至于王某提出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本案中,根据传唤证及笔录记载的时间,王某从到达到离开,期间并未超过8小时,故公安机关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最后,很多网友可能不解,在没有被现场查获的情况下,事情已经过了4个月,为何王某的行为还会构成pc呢?
其实这是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时效为在6个月,只有在6个月之内,才会不予处罚,否则纵使没有被现场查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仍然是可以给予处罚的。
这里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任何时候,都要洁身自好,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