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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寻求刺激 玩“换妻”游戏 后又2次组织陌生人与自己及妻子一起开房 律师: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80后男子胡某与女子黄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文化程度均不高,一个职高,一个则是中专毕业
婚后,胡某务工,黄某则无业在家照顾家庭,或许生活中的鸡零狗碎,磨灭了两人的激情。
2021年10月,胡某为寻求刺激,与另一男子王某分别组织自己的妻子,在一宾馆内以换妻的方式,共同寻欢作乐。
2022年初、2023年4月,胡某又2次组织陌生人与自己夫妻一起开房,结果东窗事发,后被警方抓获。
同日,胡某妻子黄某得知丈夫胡某被抓,主动投案自首。次日,警方又将王某等人抓获。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规定,3人以上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员,而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多次”是指3次及以上。
具体到本案,由于胡某和王某系组织者,属于首要分子,胡某的妻子黄某虽然不是组织者只是被动参与,但是因具有“多次”情形,故而警方认为胡某、王某、黄某3人涉嫌本罪,对胡某、王某、黄某3人立刑事案件,对王某妻子等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警方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同样认为胡某、王某、黄某3人涉嫌本罪,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347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考虑到,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胡某、王某、黄某均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检方建议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王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对黄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庭审中,胡某、王某、黄某对检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检方的指控一致。最终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判决胡某、王某、黄某构成聚众淫乱罪,其中,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王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黄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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