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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奇遇,触动人心!女子深夜打车误付17万元巨额车费……[朗读]
最近,一场意外的巨额车费误付事件,悄然上演。女子凌晨打车,疏忽之下竟错付17万元!一时间,司机杜某的抉择让这个寻常的失误转变成了一场震撼人心的诚信考验。在寻找失主的几天里,杜某采取了自己能想到的各种措施并在媒体帮助下全城寻找失主……。
作者 | 侯健
新媒体编辑 | 一 菲
01| 案件梗概
12月14日凌晨3时,广州某出租车司机杜某在在查账时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账户多了一笔17万多元的“车费”,他连忙查看收入到账时间,并推测应该是刚刚的一名女乘客付的款,由于没有打开语音到账提醒功能,而且,当时女乘客还是在到达目的地后,被杜某叫醒才付款下车离开,双方都未能及时发现。
乘客多付17万元车费。
面对这一情况,杜某深知这笔金额巨大,乘客遗失后肯定非常焦急。他并未选择沉默或占有,而是赶紧报警进行笔录,向公司管理员报备,并通过支付平台留言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该女子与自己取得联系。此外,杜某还积极联系平台官方客服,希望通过他们找到对方,同时,借助公司的同事和媒体的力量,全城寻找这位失主。最终,在媒体的报道下,陈女士于19日晚上通过支付平台上的留言与杜某取得联系,并在20日中午来到广州如约出行集团白云三分公司,在媒体记者的见证下,杜某将多收的17万多元全数退还给了陈女士。
原来,杜某是一名已从事出租车行业五年之久的“的哥”了,期间曾多次拾金不昧。杜某表示,这次收到的17万多元的车费是其从业以来第一次遇到,希望尽快归还乘客。现在,他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
02| 法律分析
杜某的行为不仅是他个人职业道德的高度体现,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其诚实守信和拾金不昧的精神,更是充分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而从法律的角度看,杜某的选择并非仅是履行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担负起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具体来说,本次事件涉及到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得利人或受益人,损失财产的人叫受害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该条是民事主体常见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之一,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防止因他人无合法依据的获益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该请求权基础有四个构成要件,今天,结合本案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分析:
▷ 受益人获益:
受益人获益是指受益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这里的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本案中,如果司机杜某将女子额外支付的钱款占为己有,其占有的行为即为获益。
▷ 受害人遭受损失:
这里的受害人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本案中,除掉本应支付的车费,女子额外支付给杜某的钱款就是该女子遭受的财产损失。
▷ 受益人获益与受害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简单理解,即是受害人遭受损失是因受益人获益所致,即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的损失具有对等关系。
本案中,如若司机杜某将多余的钱款据为己有,其获得利益就是女子的损失,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 受益人获益无法律依据:
受益人获益无法律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个案情况来判断。
具体而言,若司机将多余的钱款据为己有,司机没有相关依据证明乘客额外支付的费用是由于正当的法律关系支配的金钱转移,即为无法律依据。
实际生活中,乘客多付的车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司机不予返还,则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受益人也应当返还不当利益。
03|社会意义
本案中,杜某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是诚实信用的典范。
建设和谐、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以法律为准则,以美德为引领,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作者 | 侯健
新媒体编辑 | 一 菲
01| 案件梗概
12月14日凌晨3时,广州某出租车司机杜某在在查账时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账户多了一笔17万多元的“车费”,他连忙查看收入到账时间,并推测应该是刚刚的一名女乘客付的款,由于没有打开语音到账提醒功能,而且,当时女乘客还是在到达目的地后,被杜某叫醒才付款下车离开,双方都未能及时发现。
乘客多付17万元车费。
面对这一情况,杜某深知这笔金额巨大,乘客遗失后肯定非常焦急。他并未选择沉默或占有,而是赶紧报警进行笔录,向公司管理员报备,并通过支付平台留言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该女子与自己取得联系。此外,杜某还积极联系平台官方客服,希望通过他们找到对方,同时,借助公司的同事和媒体的力量,全城寻找这位失主。最终,在媒体的报道下,陈女士于19日晚上通过支付平台上的留言与杜某取得联系,并在20日中午来到广州如约出行集团白云三分公司,在媒体记者的见证下,杜某将多收的17万多元全数退还给了陈女士。
原来,杜某是一名已从事出租车行业五年之久的“的哥”了,期间曾多次拾金不昧。杜某表示,这次收到的17万多元的车费是其从业以来第一次遇到,希望尽快归还乘客。现在,他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
02| 法律分析
杜某的行为不仅是他个人职业道德的高度体现,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其诚实守信和拾金不昧的精神,更是充分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而从法律的角度看,杜某的选择并非仅是履行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担负起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具体来说,本次事件涉及到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得利人或受益人,损失财产的人叫受害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该条是民事主体常见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之一,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防止因他人无合法依据的获益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该请求权基础有四个构成要件,今天,结合本案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分析:
▷ 受益人获益:
受益人获益是指受益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这里的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本案中,如果司机杜某将女子额外支付的钱款占为己有,其占有的行为即为获益。
▷ 受害人遭受损失:
这里的受害人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本案中,除掉本应支付的车费,女子额外支付给杜某的钱款就是该女子遭受的财产损失。
▷ 受益人获益与受害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简单理解,即是受害人遭受损失是因受益人获益所致,即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的损失具有对等关系。
本案中,如若司机杜某将多余的钱款据为己有,其获得利益就是女子的损失,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 受益人获益无法律依据:
受益人获益无法律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个案情况来判断。
具体而言,若司机将多余的钱款据为己有,司机没有相关依据证明乘客额外支付的费用是由于正当的法律关系支配的金钱转移,即为无法律依据。
实际生活中,乘客多付的车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司机不予返还,则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受益人也应当返还不当利益。
03|社会意义
本案中,杜某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是诚实信用的典范。
建设和谐、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以法律为准则,以美德为引领,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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